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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寺院金融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世界宗教研究》 周建波 2024年02月16日

周建波

原载于《世界宗教研究》2018年第二期



       来自印度的佛教寺院金融在南北朝时期兴起并迅速发展,成为中国金融发展史上最早的依靠 社会资本放贷的金融 “机构”,不仅拓展了中国金融业市场的边界,更极大地推动了中国金融业 的进步。后者不仅向寺院金融学习其通过质押、抵押降低借贷风险的技术,还在传统的依靠血 缘、皇家律法建立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向寺院金融学习其利用宗教信用纽带建立商业信用的新做 法,结果大大提高了竞争优势,推动了宋元明清商品货币经济的大发展。可以说,不谈佛教,一 部中国金融史就无从写起。 


       关键词: 寺院金融 本土金融 商业信用 竞争优势 

       作者 周建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作为以教化众生为己任的宗教组织,寺院本无意从事金融事业,但在魏晋南北朝的乱世客观 上却起到了促进金融事业发展的作用。与世族、政府更多地强调对自身依附农民的保护,有较多 的狭隘性不同,佛教具有浓厚的普世情结,其三世轮回、积德行善的宗教理念有利于获得大量捐 施,普度众生的理念促使其积极向贫苦民众放贷,三世轮回、善恶惩罚的因果转化观念有利于降 低施贷风险,使得寺院借贷能够可持续性地开展,而长期战乱所造成的流失失所、饥寒交迫的民 众又特别需要这种支持,这样自然造成一种影响巨大的寺院金融现象,不仅对恢复和发展社会生 产力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还极大地推动了中国金融业的发展。① 可以说,不谈佛教,一部中 国金融史就无从写起。


 一、中古时期寺院金融的繁荣与中国金融业市场边界的拓展 

       

       寺院金融在释迦牟尼时代就发展起来了。对佛教寺院而言,用佛陀释迦牟尼的学说教育民 众———法施,这是精神上的普度众生; 而用资财救助民众———财施,则是普度众生的物质表现, 为此寺院往往设专门机构办理财施。按照佛教徒的理念,有偿借贷是济世救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无偿赈济同样属于普度众生、宏济贫民的范畴。至于收受利息,除了为了使财富流转滋长,成 为 “无尽藏”( 含源源不断、生生不息之意) 外,也有激发受施者之从善心,知恩图报之意。只 是,有偿借贷适合于社会的正常发展时期,无偿赈济则适合于瘟疫、战争爆发等非正常发展 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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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寺院金融的产生及其在中古时期发展的盛况,可参阅张越、周建波: 《中古时期寺院金融的发展及其启 示》,《世界宗教研究》2017 年第 4 期; 周建波、张博、周建涛: 《中古时期寺院经济兴衰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季刊》2017 年第 2 期; 王任远、周建波、李连发: 《社会资本影响社会福利的金融渠道: 新货币主 义视角的寺院金融分析》,《经济科学》2017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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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印度寺院金融的发展差不多同时,中国的金融业自战国秦汉也发展起来了,并创造了质 押、抵押、担保、信用借款等多种信用方式,但和同时期的寺院金融相比,还存在着诸多不足。 第一,社会生产力的落后,使得中国金融业 “物质”借贷的情况并不多见,大量出现的是 “人 质”借贷,即令信用借贷,一旦还不上,也要用借债人的人身劳动来偿还。这方面最为有名的 是董永卖身葬父的传说。反观同印度的寺院金融,质押借贷主要是 “物质”借贷,甚少 “人质” 借贷; 第二,寺院金融是依靠因果报应、三世轮回、积德行善、普度众生的宗教理念动员信徒捐 施,对外放贷并约束借款人的,而中国金融业则依靠自有资本放贷,并依靠血缘、皇家律法等回 收贷款。显然,寺院金融的社会化程度高于中国金融; 第三,中国金融业的超越性不强,往往利 用天灾人祸、小农生活困难之际逼债,以致农民 “半贾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 鬻子孙以偿债者矣”,① 由此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批评。这一时期的中国金融如果能捐免债务, 那也并非心甘情愿。如孟尝君之捐免薛地民众的债务,就是出于门客冯谖的自作主张。 《管子》 也记载管仲劝齐桓公利用国家的荣誉作诱饵,使 “称贷之家皆折其券而削其书,发其积藏,出 其财物,以赈贫病,分其故赀”。② 西汉中叶后,倡导孝道,主张有差别的爱的儒家思想普及,文 献中,如 《四民月令》,开始出现对有血缘关系的债务人捐免债务的记录。至于对无血缘关系者捐 免债务,还是反对孝道最彻底,认为一切皆空,主张济世救人、普度众生的佛教兴起之后的事情。 

       正是上述三点差异,使得来自印度的寺院金融在佛教热的南北朝时期兴起并迅速发展,成为 中国金融发展史上最早的依靠社会资本放贷的金融 “机构”,并在中国金融史上创造了多个第 一。谢和耐指出,印度 “有较发达的工商业传统,很早就产生了大规模的海上贸易,其经济法 律的实践要比中国先进得多,因此佛教东传的过程不仅传入了一种宗教观念与宗教传统,而且也 传入了一整套经济、法律的制度与方法。”③ 

       1. 利用来自社会的捐施积极放贷,开中国金融史上利用社会资金向外放贷之先河,大大提 高了中国金融的社会化程度 

       因果报应、三世轮回的宗教性信用使佛教寺院赢得了乱世民众尤其是士族的高度信任,得到 了大量捐施,使寺院金融起到了储水池的作用,突破了中国金融业利用自有资金放贷的局限性, 开中国金融史上利用社会资金放贷之先河。而普度众生、济世救人的观念又促使其积极向社会各 阶层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放贷,从而突破传统金融因担心借贷风险而不敢向社会弱势群体放款的 局限性,使借贷范围不断拓宽,极大地提高了金融业的社会化程度,此乃寺院金融对中国金融业 的最大贡献。 

        尽管寺院的捐施放贷与后世的利用客户的存款放贷有本质的差别,但其共同点都是聚集社会资 金,实现广泛的社会流通。可以说,后世的利用客户的存款放贷都是从寺院金融的捐施放贷中发 展、分离出来的,这正是金融业发展早期,宗教机构较之世俗社会更易建立强大社会信用的反映。 

       2. 典当业之滥觞和存钱保管业务的出现 

       魏晋以降,社会陷入了长期的战乱当中,人和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 质) 抵押借贷得到了 大发展的机会。例如,东晋桓冲家曾 “以冲质羊”,④ 刘宋尹嘉之母 “自以身贴钱”,⑤ 南齐 “顾测以两奴就 ( 陆) 鲜质钱”⑥ 等等。但诸例中的 “质举”借贷,还只是拥有财富之家 (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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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食货志》。② 《管子·轻重丁》。 ③谢和耐: 《中国 5 - 10 世纪的寺院经济》,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年,第 66 页。 ④许嵩: 《建康实录》卷九。 ⑤《宋书》卷六十四 “何承天传”。 ⑥《南齐书》卷三十九 “陆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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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富于土地,房产、资财,能够有效地安置各类 “质”物) 偶然兼营此业,而并非是专门进行 质 ( 抵) 押放贷的金融行为。寺院保管社会各种捐施的仓库——— “寺库”,是中国历史上首先规 模化经营 “质举”借贷业务的机构,同时也是 “典当”,亦称 “质库”、 “长生库”、 “质铺”、 “当铺”等的起源。① 陈果夫在为 《典当论》所撰序言中指出, “我国典当业发源甚早,初创于 南齐之寺僧。仅为慈善性质,以济贫救灾为旨。降及唐宋,富绅大贾,出其资力,群起组织,乃 益臻发达,遂递遑而演成近世救济平民惟一之金融机关。” 

       3. 挂单制度与汇兑业务的产生 

       学术界公认,中国历史上为远距离贸易中的资金流通从事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当以晚清的 票号为最成熟,而中晚唐的 “飞钱”则是其雏形期,且均由饶有资产,各地均有办事机构的富 商发起。但在南北朝,拥有巨额资产,以及跨地域巨大网络的寺院的挂单制度中已蕴藏着后世汇 兑业务的萌芽,当然仅是萌芽而已。 

       作为有共同标识的跨国连锁组织,天下释子是一家,天下寺院是释门五众共同的家园,魏晋 南北朝时期,任何持钵云游四方的游学僧,可在足迹所至的任何一处佛寺挂单食宿, “客主混 同,去留随意”。② 而在交通、通信都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僧人游学的成本很高。若僧人携带货 币 ( 当时货币种类多,即包括铜钱,也包括布帛) ,既不方便,也不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佛教 寺院发挥 “十方普同,彼取自分,理应随喜”的理念,推出了挂单制度以推动僧人的修行。所 谓挂单制度,就是游学的僧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免费吃住在寺院。至于时间多长,依据各寺院的 财力而定。挂单制度的建立,省去了僧人出行须携带资金的困扰,这正是后世 “汇”的萌芽; 也避免了不同地区货币转化的苦恼 ( 当时的社会不仅货币种类多,而且不同地区通行的货币种 类也不同) ,而货币兑换、异地货币转运正是后世 “兑”产生的最直接动因。 

       寺院所以能解决僧人远距离游学过程中携带资金的不便和不安全问题,正是寺院跨地域、超 国界、星罗棋布的网络系统发挥了规模经济效应的反映,潜存着后世汇兑的萌芽。 

       4. 资金互助组织———义邑或邑会的建立 

        魏晋南北朝长期的战乱使得宗族、家族血缘的关系被打乱,只有采用佛教的突破血缘、地缘 关系限制的办法才能实现民族的大融合。当时在北方地区,围绕在某座寺院或僧人,形成了许多 自发的,突破了血缘、地缘关系限制的被称为义邑或邑会的宗教会社,这是民族大融合的有效组 成部分。就会社活动的内容而言,初期主要是宗教性职能,包括出钱、出力树立刻有佛陀或菩萨 形象的石碑,出钱资助僧侣或尼姑素餐宴会,念诵和抄写经卷,以及被称为 “俗讲”的大众布 道,还有印制佛陀和菩萨图像等,后来逐渐向社会和经济职能,包括资金的互助方向发展。③ 

       唐中叶前的会社中宗教性活动的内容多,往往有寺院、僧人的名字,他们担任发起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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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从现有史料来看,最早设置专门机构经营质举业的是南齐的佛寺。《南齐书》卷二十三 “褚渊传”: “渊薨, ( 弟) 澄以钱万一千,就招提寺赎太祖所赐渊白貂坐褥,坏作裘及缨。”说的是知南齐司徒褚渊生前曾将太 祖赐赠的白貂坐褥等物,和长耳裹发巾 ( 介帻) 、犀角做的发栉 ( 犀导) 乃至坐骑黄支国的犀牛等,作为 质押品送人招提寺质库质钱。 《太平广记》转引 《谈薮》的一则故事也说: “齐有甄彬者,……尝以一束 苎,于荆州长沙西 ( 寺) 库质钱。” ②《续高僧传》卷 20 “静琳传”。 ③当时,人们共同筹集捐款以帮助某位伙伴成员支付葬礼、祭礼或婚礼、旅行等费用,此类举动被称为 “追 凶逐吉”。如,某一结社叙其宗旨云: “夫邑义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 ( 志) ,危则相扶,难则相久 ( 救) 。与朋友交,言如 ( 而) 信。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如兄,小者如弟,让议 ( 义) 先灯 ( 登) 。 一、社内有当家凶祸,追胸 ( 凶) 逐吉,便事亲通之名,人各赠例麦粟等。如本身死者,仰众盖白耽追液 拽,便送赠例,同前一般。一、凡有七月十五日造盂兰盆兼及春秋二局,各纳油面。”在此类互助协会中, 世袭性的成员关系通常受到鼓励,这是由资金的跨时间流通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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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头领的角色,但唐中叶后的会社中,宗教性活动的内容减少,僧侣的名字也越来越少见,而 经济、社会等世俗性活动的内容增多,越来越具有后代盛行于后世的资金互助协会,亦称 “合 会”的性质。日本的那波利贞教授将这种现象解释成 9 世纪和 10 世纪之间世俗利益兴起的象征, 这是很有见地的,说明随着世俗利益的兴起,因宗教热产生的会社组织正越来越担负起世俗商业 活动的角色。而商业活动的跨血缘、地缘性质正与佛教突破血缘、地缘关系限制,主张无限的慈 悲之心的性质相合。柯林斯认为,“人类在民间资本主义出现前,有过一个宗教资本主义阶段。 而正是宗教资本主义,奠定了民间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诚哉斯言!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情况下僧侣也是这些会社中的一员,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开会的地点还是 在寺院,这反映了资金互助协会与宗教的关系,即借助于宗教的力量,实现结社成员的同心同 德,降低管理成本。 

       资金互助协会毫无传统血缘关系的无偿帮助色彩,而渗透了浓厚的跨血缘、地缘的市场色 彩,这与佛教要求突破血缘、地缘关系限制,主张无限的慈悲之心的性质是相合的。民国学者王 宗培在 《中国之合会》中明白指出了合会与佛教的关系,认为是中古时期从印度引进过来的, 此为佛教寺院对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贡献。 

       谢和耐指出,“某些佛教寺院的粮食财产使它们不仅可以得到为自己服务的奴婢,同时也使 定居于寺院附近的良民保持一种长期的从属地位。质言之,文献中从未谈到过那些最为富裕的宗 教机构在中国起过大型农业银行的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得不说,某些大寺庙在当时的某 些地区产生着强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① 

        总之,金融业的五大基本业务———存、贷、保 ( 管) 、汇、兑,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寺院金 融中已具雏形,奠定了后世金融机构的基础。寺院 “寺库”作为中国金融史上最早的大规模从 事多种类业务的金融机构,不仅业务种类齐全,规模庞大,而且借贷范围广阔而深入,开后世典 当业、存钱保管业、汇兑业、拍卖业等先河,是明清当铺、钱庄、票号等金融机构的祖师爷。

 

二、寺院金融的衰败与宋元明清金融业的大发展 


       唐中叶后,随着庄园经济的衰落,小农经济的复兴,佛教热也出现降温的趋势,并带来了寺 院金融的衰落。一方面,寺院吸引社会资本的能力下降。谢和耐指出, “自从玄宗皇帝执政以 来,再也不像过去那样对佛教充满虔诚了,我们再也不会发现那种全面地献身于佛教的事业、极 其丰盛的供物和从事建筑的热忱了。而这一切正是北魏末年、6 世纪上半叶、武后入主朝政年 间、7 世纪末和 8 世纪初年的特点。”② 另一方面,规范借款人的能力也在下降。《太平广记》中 记录了唐中叶后不少世俗人士向寺院借贷而忘记归还最终遭到报应的故事,③ 《佛祖统记》则记 载了不少出家人向常住物借贷忘了归还而下了地狱的故事。④ 受过专业佛学教育的僧人尚且如 此,更遑论一般普罗大众了。

      寺院金融走向衰败的同时,中国本土金融却在快速的复兴当中。后者不仅向寺院金融学习其 通过质押、抵押降低借贷风险的技术,还在保持传统的依靠血缘、皇家律法建立商业信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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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谢和耐: 《中国 5 - 10 世纪的寺院经济》,第 177 - 178 页。 ②同上,第 245 页。 ③《太平广记》卷 434: “河内崔守”条记载,贞元中,“崔君贪且刻,河内人苦之。常于佛寺中假佛像金,凡 数镒,而竟不酬直。” ④《佛祖统记》卷 39 载: “相州沙门道明亡。同房僧玄绪暮行野间,忽见伽蓝,往投之,遇道明不异平 生。……答曰,此是地狱。吾为取僧一束柴煮染,忘不赔偿,当一年然足受罪。……公幸为我买柴百束赔 还常住,并写法华经一部,可得免苦。绪许之,归寺依言为辨。重往寻寺寂无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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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向寺院金融学习其利用宗教信用纽带建立商业信用的做法,结果大大提高了竞争优势,推动 了宋元明清商品货币经济的大发展。这正应了柯林斯的话: 没有宗教资本主义的兴起,就不会有 后来的民间资本主义的出现,毕竟前者为后者的发展积累了技术和伦理的基础,而没有宗教资本 主义的倒下,民间资本主义也不会成长、发展,当前者吸收了社会的大量资源时,后者无论如何 是发展不起来的。① 

        具体而言,佛教传入中国后对以世俗金融为主体的金融市场的奠基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两 方面: 

        1. 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降低风险的技术支持,这主要表现在信用放款方面 一是尽量增加 ( 质) 抵押贷款的比重以规避风险。根据霍存福先生的不完全统计,唐五代 时期 ( 包括吐蕃占领敦煌时期) 的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中,76 个借贷契约中,共有 41 个契包含 了 “听掣家资杂物”的条款的契约。② 可见,“听掣家资杂物”是当时契约中的一个普遍约定。 

         如牵掣 “家资”尚不足赔偿债权人债务,则需借款人 “役身折酬”。尽管唐以后的法律禁止 以良人为奴质债,如 《唐律疏议》卷二六 《杂律》: “诸妄以良人为奴婢用质债者,各减自相卖 罪三等,知情而取者,又减一等。”《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门杂赦也规定: “诸以债负质当人 口 ( 虚立人力、女使雇契同) ,杖一百,人放逐便,钱物不追。情重者奏裁。”③ 但在实际社会 生活中,良人 “役身折酬”的情况仍很普遍。张晋藩在 《清代民法综论》中指出,“实际生活中 双方通过契约形式 ‘自愿’以工抵债的现象仍十分普遍。乾隆年间,竟有人以雇工抵债达六十 年之久。也有的因未能及时清偿债务,牵连家属准折为奴。这些虽为法律所禁止,但却得到官府 的默认。”④ 这是因为,倘若债权人在设立主债之前,明知自己的请求得不到满足,通常也不愿 意使某种主债得到成立; 但债务人为了使主债能够尽快成立,往往主动提出设立债的担保,以满 足债权人的请求。因此,债的担保,主要是为债权人单方面的利益设立的。 

       二是万一借款人的全部动产仍不够抵偿欠款,则以担保人的资产作抵。前已讲过,在民间契 约关系中,自汉代就有保人担保,及至唐代保人已很普遍。根据霍存福先生统计,唐五代时期 ( 包括吐蕃占领敦煌时期) 的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中,在 76 件举契中,62 件具有保人代偿条款, 这样高的比例说明唐代民间借贷中提供保人担保并要求保人作为债务人承担代偿责任,是当时的 常态。⑤ 

       唐中叶前,担保人往往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族,这时均田制度尚能维持,贫富分化情况不明 显,因而利用传统的家族关系保证借款人还债的反映。唐中叶后,随着均田制的瓦解,贫富分化 明显,再继续利用家族关系维持信用放贷的进行,已难以为继,因此担保人不拘泥于家族成员, 也可以为邻居或上下游客户,或在交易活动中起说合作用的中间商———牙人,从而使得担保的执 行更有保证,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信用放贷担保形式变化的影响。

       至于担保人的数量,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明确规定。如乾封三年 ( 668) ,张善 熹向左氏借贷银钱贰拾文,月利率 10% ,规定由妻儿和保人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身东西不在, 一仰妻儿保人上钱使了”,契尾也是由债务人张善熹之女如资和另一担保入高隆欢共同署名的。⑥ 而宋代的官方借贷曾要求必须有三个担保人,“市易旧法听人赊钱,以田宅或金银为抵当,无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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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Collins,Randall. Weberian Sociological Theory.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p. 76. ②⑤ 霍存福: 《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载 《当代法学》 2005 年第 1 期。 ③谢深甫: 《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 “出举债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 902 页。 ④张晋藩: 《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160 页。 ⑥《吐鲁番出土文书》( 录文本) 第六册,文物出版社,1985 年,第 422 - 4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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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者三人相保则给之。”① 最典型者如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规定,借青苗钱者须 “十户结保,如 至期不能偿还,又无灾荒,同保人均保”。② 

       考虑到商品经济发展所导致的市场风险越来越大的情况,宋代还出现了专业的担保人———牙 人,这正是商品经济发展催生商业中介业务的反映。

        牙人主要经营田宅买卖或租赁、奴婢交易以及牲畜、茶叶等大宗货物交易的中介业务,同时 也兼营质押典当的中介、估价等业务。牙人不仅对典契的订立起见证作用,而且对交易本身负担 保责任,因此时人也有 “牙保”的说法。宋代法律规定,订立契约必须有牙保签字担保,发生 债务纠纷后,牙人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如负责者逃,保人代偿。”③ 为了使牙人的担保更具 有可靠性,宋代甚至在牙人的田土上设立物的担保: “如本主并保人填纳不足者,勒之检估吏 人、牙人均补。”④ 这就使牙人由一般的保证担保过渡到第三人的抵押担保,虽加重了牙人的责 任,但也使担保更具真实性。 

        鉴于牙人在金融市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宋政府对牙人的从业资质提出了严苛的条件,“交 易牙人须交壮保三两名,及递相结保,各给木牌子随身别之。”⑤ 并制订了 “牙人付身牌约束” 法规,规定不得将未经印税物货交易; 买卖主当面自成交易者,牙人不得阻障; 不得高抬价例、 赊卖物货、拖延留滞; 客旅如自来体例,赊作限钱者,须分明立约,多召壮保,不管引惹词讼; 如遇有客旅欲作交易,先将此牌读示。宋代这些强化牙人管理的政策,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 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不仅为交易双方节省了为消除交易信息不对称而付出的高 昂成本,同时也为政府规范市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大大提高了政府监管市场的效率。 

        2. 为金融市场的社会化管理提供强大的伦理支持 

        道格拉斯·诺斯指出,随着建立在分工和专业化基础上的市场范围的不断扩大,与交易有关 的考核费用也越来越高,这就在制度、规则之外,提出了与突破家庭血缘关系限制的社会化管理 相适应的共同信仰问题。⑥ 

        与家族的管理一定建立在共同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祖先崇拜不同,社会化管理一定是建立在共 同信仰基础上的偶像崇拜。在佛教推动下形成的儒释道三位一体的新价值观,依靠佛祖、太上老 君、关公、妈祖、观音菩萨等偶像崇拜的力量,以庙观为聚会场所,形成了自我约束、互相约束 的巨大力量降低交易成本,这就是唐中叶后民间结社盛行,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保护神,并定期 在 “神”的旗帜下聚会,以致出现 “家家观世音,户户弥陀佛”、 “县县有文庙,村村有关帝 庙”现象的原因。 

          不仅如此,儒释道三位一体的新价值观还有助于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              儒释道三位一体的新价值观具有既出世又入世,既世俗又脱俗,强调 “以出世心作入世 行”、“出污泥而不染”的特点,表现在对财富的态度上,就是既要努力工作积累财富,“不得荒 思废业”,又反对沉溺于世俗生活,主张 “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 表现在对交易的态度上, 就是既主张 “诚实”、“不欺”,尊重交易伙伴,此乃释家众生平等的体现; 又主张当他人发生危 难时,要急公好义,仗义疏财,此乃菩萨情怀的体现。民国初年修 《婺源县志·义行》记载一 位晚清商人潘明铎云: “方某运茶,不得售,欲投申江自尽。铎照市价囤其茶,遣归。后寄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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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司马光: 《涑水纪闻》卷一四。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九。 ③《宋刑统》卷二六 “杂律·受寄财产辄费用”,第 468 页。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二六。 ⑤李元弼: 《作邑自篇》卷二 “处事”。 ⑥道格拉斯 . C. 诺斯: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 年,第 6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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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余息银五万两,仍与方某。”无疑这有利于市场力量的勃兴和可持续发展,尤其有利于解决 市场失灵问题。 

        对市场主体而言,儒释道三位一体的新价值观促使各行业形成了各自的一套自我消化市场风 险,不仅开发市场,还要巩固培育市场,与市场共苦乐的习俗。比如,清代向账局借债即有 “三不还”之说,“未到任丁艰者不还,革职不还,身故不还”。显然,这种建立在市场主体基础 上的行业自律有利于债务人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政府而言,唐中叶后市场配置资源取代家族配置资源的态势,推动政府从以前的压制市场 走向保护、支持市场,这从唐宋政府制定了大量的促进、保护市场发展的法规、法令中均可充分 反映出来。而佛教刺激下兴起的唐宋 “古文运动”,尤其是儒释道三位一体的新价值观,则使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以天下为己任”的价值观深深植入士子的脑海之中,以 至于到宋代形成了政府主导,民间实施,以改良民生为目标的市场运作机制。这种政府和市场长 久分利合作的格局,突破了以往金融仅仅局促于民间的限制而上升为国家制度的层面,有利于解 决市场失灵,对促进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帮助极大。

        一方面,它使政府能够以制度化的方式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金融事业中去,诸如以推恩赏 格、免除科役、低税等方式鼓励富商进入金融市场,或者如王安石的青苗法那样由国家直接进入 金融市场,这有利于增加市场资金供应量和降低市场利率; 另一方面,当政府感到继续保护债权 人的利益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时,也会果断进行干预。具体而言,一是对金融市场的利率 加以上限控制,不许利上加利,不许利息额超过本钱。例如,唐开元二十五年,政府规定,“每 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北宋太平兴国七年,政府又规定, “令富民出息 钱不得过倍称,违者没入之。”二是干脆宣布废取某些私人债务,这在宋代特别突出。例如,南 宋高宗绍兴二十三年 ( 1153) , “诏民间所欠私债还利过本者,并一条依除放。”淳熙十六年 ( 1189) ,光宗 《登基赦》中又规定,“凡民间所欠债负,不以久近多少,一切除放。”①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纠纷时,政府则严厉禁止债权人强取债务人牲畜、田宅的行为,并严 禁以耕牛、人身抵偿债务。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 ( 1016) 诏: “民负息钱者,无得逼取其庄土、 牛畜以偿。”② 《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门杂赦规定: “诸以有利债负,折当耕牛者,杖一百, 牛还主”,“诸以债负质当人口,杖一百,人放逐便,钱物不追,情重者奏裁。”③ 

        就唐宋以后的法律禁止债权人强取债务人牲畜、田宅的行为,以及严禁以耕牛、人身抵偿债 务的规定来看,很有近世社会 “有限责任”的色彩,尽管由于受到较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的限制, “实际生活中双方通过契约形式 ‘自愿’以工抵债的现象仍十分普遍。乾隆年间,竟有人以雇工 抵债达六十年之久。也有的因未能及时清偿债务,牵连家属准折为奴。这些虽为法律所禁止,但 却得到官府的默认。”④ 但即使这样,唐宋以后的以工抵债和战国秦汉时期的债务奴隶也不可同 日而语,前者与债权人仅仅存在经济上的联系,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而后者作为债权人的奴 仆,与其存在着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而从历史的记载来看,唐宋以后的利率水平确是不断降低 的,以至从唐初的月利 5 分,走向明清的 3 分、2 分、1. 5 分,这使得借款人在还款之后还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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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政府也不轻易为之。南宋绍兴二十三年 ( 1153) ,宰执奏上书者言,“举债治 家若还本已足,利当尽放。”宋高宗则认为,“如此则上户不肯放债,反为细民之害。宜详细措置。”同年温 州布衣万春上言户部,“乞降民间有利债负还息与未还息,及本与未及本者并与除放。”户部认为,“坊廓乡 村贫民下户,遇有缺乏,全藉借贷以济食用。近来若一概并与三除放,深恐豪右之家日后不可生放,细民 缺乏。”只同意 “将民间所欠私债还利过本者并予条依除放”。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八,大中祥符九年九月甲辰,第 2012 页。 ③谢深甫: 《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 “杂门杂赦”,第 902 页。 ④张晋藩: 《清代民法综论》,第 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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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剩余,因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能够进行扩大再生产,促进并保证了金融市场的可持续性 发展。 

        唐宋以后的政府上述干预市场的举措所以能够进行下去,是与儒释道三位一体的新伦理观的 广泛普及,形成了关心人、帮助人、扶危济弱的社会风气分不开的,它使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 有了相呼应的微观基础,这与战国秦汉时期自强不息有余,厚德载物不足的社会风气,使得政府 干预金融市场的政策总是受到民间或明或暗的抵抗,有着很大的不同。 

       尽管如此,明中叶前,民间的贷款方所用的都是自己的资金而非来自社会的资金,都是个人 放贷而非机构放贷。近代意义上的金融平台,在中国,直到明中叶后才出现。柯林斯说,自汉朝 末年开始,中国与其说是一个儒教社会 ( Confucian society) ,不如说是一个佛教社会 ( Buddhist society) ,存在一个强大的佛教寺院资本主义 ( Buddhist monastic capitalism) ,寺院僧侣们在政治、 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① 诚哉斯言! 


三、小结 


       来自印度的寺院金融尽管在唐中叶后光辉不再,但在中国的金融发展史上,寺院作为一个大 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出现,却是开先河的,功不可没。后世的本土民间金融正因为学习了它的依靠 宗教信仰建立商业信用的做法,才能够在依靠血缘和政府律法建立商业信用的基础上青出于蓝而 胜于蓝,由此迎来了明清商品货币经济的大发展。 

       寺院金融所以能在推动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上发挥巨大的作用,一是如谢和耐所说的,将来自 工商业发达国度———印度先进的商业理念以及商业组织形式,如典当,输入了农业发达的中国, 并在中国扎根发芽成长,起到了乱世中跨时间、空间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这也是佛教短时间内 被社会广泛接受的重要原因; 二是将跨血缘、地缘,主张无限慈悲之心的宗教观念带到了中国, 对突破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族、宗族的限制,发展商品经济、金融市场很有作用。二者当 中,伦理作用的发挥更为久远,这就是为什么来自异域的寺院金融能够推动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原因。

周建波

周建波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晋商文化学者

主讲课程:《营销管理》《儒墨道法与现代管理》《成败晋商-晋商文化的沉浮》
预约授课:13439064501 陈老师

周建波老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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